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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立大同高級中學

公告訊息

轉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

{{ $t('FEZ002') }} 人事室|

  1. 111 年 2 月 10 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 111 年 2 月 10 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2. 檢附原函影本各 1 份。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2-03-08|

{{ $t('FEZ005') }}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