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申請資格:
家境清寒、家庭遭受變故以致經濟困難無力負擔就學學雜費之在學學生。
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平均達八十分以上、操性八十分以上。並提供前一學年度二個社福單位志工服務時數共10小時之社會服務證明。
請符合資格欲申請同學備妥相關申請文件,於9月30日前送至教務處幹事洪小姐,以利彙整申辦。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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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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