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
113 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請符合 [特殊才能獎勵金] 的同學,在3/15前,到輔導室資料組報名,逾期不候。
(1) 申請資格:新住民子女。
(2) 最近 3 年內(111、112 或 113 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擇一 申請,但同一獎項不得重複請領:
A.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盃錦 標賽、世界盃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達 福林匹克運動會(聽障奧運會)、亞洲帕拉運動會、亞太聽障運動 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東亞青年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國際國中 科學奧林匹亞競賽、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國際性(含亞洲 地區或亞洲暨太平洋地區)身心障礙者運動賽會、國際技能競賽、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及亞洲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
B.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 校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 8 名者;參加 全民運動會或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 6 名者。本項 個人賽含括參加桌球、羽球、網球雙打及混雙比賽,但不含該運動 種類團體賽之雙打及混雙比賽。
C.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 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個人賽各類組別 獲得特優、優等者。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 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 3 名者。
D.參加勞動部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各類 組別獲得前 3 名者。
E.111 或 112 學年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於 113 學年度申請時,不得 重複持 111 及 112 學年度同樣之獲獎成績再次報名,重複者取消 獲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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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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