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為辦理旨揭業務,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10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優秀教師至本署支援旨揭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5、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商借期限: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本署中部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相關行政工作
(五)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有意願參加推薦之教師,請填妥附件推薦表,回執本校人事室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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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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